教師待遇條例通過 私校教師準用公校待遇

教師待遇條例通過 私校教師準用公校待遇

新頭殼newtalk 2015.05.22 符芳碩/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將教師待遇法制化。值得注意的是,在初審階段原將私校老師職務加給規範為「得準用」公校規定,形同為私校減薪立下法源依據。經過朝野協商後,三讀條文將「得」字刪除,私校教師準用公校待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將原先規範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公校教師待遇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中的私校教師待遇一併法制化,然而,草案中規定私校教師職務加給「得準用」公校規定,引發私校教師不滿,高教工會日前亦到立院抗議,稱此舉將會讓私校有減薪法源。

經過朝野協商後,22日三讀條文中將「得」字刪除,公立學校教師待遇含本薪、加給和獎金,而私校教師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和地域加給「準用」公校規定。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私校教師現有權益,教育部未來制訂施行細則時,需明定未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校教師薪資不得低於條例所定之數額。

此外,三讀條文中也訂定罰則,若私校積欠教師月薪,或是教師於任聘期內未獲薪資,以及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時,得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與學校須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