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爭鮮進口鮭魚 未取得輸入許可即啟用

食藥署今天表示,爭鮮股份有限公司4月28日進口「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共135箱(3023kg),並於4月30日向食藥署申請具結先行放行,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5月1日前往具結地初查合格,5月2日再次前往複查,發現現場原案內產品,業者已分切及加工,雖業者於5月2日下午6時取得輸入許可,惟產品於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啟用已違法,處分爭鮮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內暫停受理其具結先行放行之申請。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食藥署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指定;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