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厚豪控侵占 經紀人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藝人李厚豪控告楊姓經紀人代收電視劇酬勞,事後侵占卻沒給他錢。高等法院認定,屬雙方契約的民事糾紛,判楊男無罪確定。

李厚豪曾演出「阿扁與阿珍」、「我的秘密花園」等電視劇,他不滿楊男於民國97年11月起代收「比賽開始」電視劇演出酬勞共新台幣17萬元,扣除佣金、管銷費後應給他9萬餘元,事後卻沒給他錢,控告對方業務侵占罪。

楊男到案後否認犯罪,並表示曾把酬勞給李厚豪。檢方參酌經紀合約、報稅單據等證物後,認為楊男無法舉證有把酬勞給李厚豪,依涉嫌業務侵占罪,起訴楊男。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楊男表示,爭執的這筆9萬餘元,他在98年11月底在台北巿敦化北路與八德路口,早以現金交付給李厚豪,但李厚豪否認。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對相關管銷費用及酬勞數額各執一詞,之間也有借款糾紛,且全案應屬雙方經紀契約的民事糾紛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判楊男無罪,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此外,針對「恐龍案件票選活動」,民間團體舉辦的第一屆台灣司法酷斯拉獎,有將這起案件入圍,但得票數少。10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