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星纏訟14年 一毛也沒拿到 別讓災民等到沒用的判決書

當年…東星慘案 ↑921大地震位於台北市八德路的東星大樓倒塌。(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時報【林偉信╱新聞分析】 台南維冠大樓倒塌,災民的血淚心聲無非是釐清肇事責任並討回公道,但若司法如同921東星大樓案一般牛步審理,恐怕等到三審定讞,黑心建商早就脫產,該受刑罰究責的人早逃之夭夭,災民等到的只是一張無用的判決書。 發生在1999年的921大地震,檢方認定東星大樓倒塌,造成87人死亡,105人受傷。1個月後,台北地檢署認定大樓結構設計不良、偷工減料情形嚴重,倒塌是人為因素,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前國民大會副議長謝隆盛等5名東星大樓起造人、營造商及建築師。 但謝隆盛及建築師張宗炘最後都因死亡,獲公訴不受理,另鴻固營造董事長杜明福則匿居海外未歸,刑事究責部分,僅監工徐茂雄在2008年間被依業務過失至死罪,判刑1年半確定。 東星大樓受災戶提起國賠訴訟部分,一二審都認定台北市府工務局沒有盡審查責任核發建照,應負起國賠責任,但北市府執意上訴最高法院,惹來非議,最後在輿論的批評下,市府才在2007年與受災戶以1.2億元達成和解。 民事求償部分更離譜,官司纏訟14年前年才終於定讞,法院認定建商鴻固營造、前國大副議長謝隆盛繼承人謝吳雪蕙、監工徐茂雄3人有疏失,判決須連帶賠償170個受災戶加計利息共3.3億多元。但營造商、監工等人已脫產,受災戶一毛錢都拿不到。 前車之鑑,維冠大樓目前除了應持續搶救受困民眾外,台南地檢署須以積極的態度,對建商、建築師及營造商等相關人士,先祭出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防止可能的被告逃亡規避刑責。 民事求償部分,檢方可用查扣犯罪所得名義,對建商等人先行凍結資產,法院審理災民的假扣押聲請及民刑事訴訟案,也應妥速審結,政府公權力的有效發揮,才能真正讓無助的災民討回實質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