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蔚山掏空案 發回高院更審

工商時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15年前投資通達公司虧損20億元,他被控涉嫌指示大同子公司收購通達,將他的個人債務全數轉嫁大同吸收,涉及掏空大同,二審被重判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上訴後獲最高法院以二審判決理由不完整,發回重審。 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是,高等法院未詳述當初林蔚山叫子公司尚志投資公司併購通達或僅為入股,以及通達如何造成大同虧損;既然認定林犯罪所得逾1億元,卻沒依法宣告應沒收或發還的金額,有判決理由不備的瑕疵,因此將林涉犯證交法中的特別背信罪部分發回高院重審。 另外,林蔚山被控涉及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背信罪部分被判刑8月定讞,得易科罰金24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蔚山於89年間以他的名義投資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公司,擔任董事長,但通達開發筆記型電腦與行動工作站業務不順,出現鉅額虧損,林蔚山於95年間指示子公司尚志投資金援通達2億元,仍沒起色。 後來,林蔚山見他為通達連帶保證的債務高達19億餘元,96年再指示尚志投資買下通達,再用大同集團的錢還清債務後於99年解散通達,隔年案發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