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大翻修 放寬氣象預報、整飭播報亂象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27日)審查通過氣象法增修條文草案,將有條件放寬民間領有執照者預報氣象,但不得發布警報或豪雨、颱風預報;此外,也將更嚴謹規範媒體播報天氣的亂象,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到100萬元罰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7日審查葉宜津等20多名立委提出的氣象法增修條文草案。其中第18條提案修正為「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名稱;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者,應同時註明氣象局發布之預警報。發布預報者之許可資格及條件,由交通部訂定。」 不過,氣象局局長辛在勤建議,將「不得發布警報」改為「不得發布警報或豪雨、颱風預報」,以免警報發布來源不同,造成防救災決策困擾。辛在勤說:『(原音)但是為了警報期間,一些重要、尤其機關的應變,我們建議「但不得發布警報」後面多加幾個字,就是說「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的豪雨及颱風的預報」,我想豪雨跟颱風基本上會牽涉到應變作為,所以,在這樣的開放裡面,把災害性天氣一共有11項,我們只鎖定2項,其他9項還是開放出來。這是我們的建議。(葉宜津:好,同意。)』 因應這項修正條文,氣象局也將修法規範預報資格,不過具體條件仍須審慎研議。 此外,這次修法也明訂新聞媒體播報天氣的準則,包括須依氣象局發布的預警報廣為傳播;如有錯誤,應立即更正。如引用非氣象局發布的預警報,應同時註明氣象局發布的預警報內容。 未來,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預報、或預報錯誤、或未依規定方式報導,經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令其停止並限期改善。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到1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