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廢氣排放標準 台灣與歐盟同步

【記者李芳菲台北報導】環保署為持續改善國內空氣品質,擬加嚴車輛廢氣排放標準,訂定國內第六期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標準,並訂於民國108年9月1日實施,既有車型則有一年緩衝期,進一步改善國內車輛廢氣污染問題。 環保署29日表示,排放標準的加嚴,不僅符合國際環保潮流趨勢,亦且可鼓勵業者製造、研發及引進使用最新污染防制技術的清潔車輛,是國內管理車輛廢氣污染的重要管制措施。因此,參考歐盟最新6期(Euro 6)管制標準,研擬完成「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加嚴草案。 本次修訂重點主要為粒狀污染物管制標準與加嚴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之規定:(1)增訂108年9月1日施行之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標準。維持雙軌制,主要參考歐盟六期(Euro 6)汽油車排放廢氣標準及其相關檢測方法,並新增世界輕負載車輛測試型態(Worldwide harmonized Light vehicles Test Cycle, WLTC)。仍同時採認美國汽油車排放廢氣標準及其相關檢測方法(Tier II Bin 5)。(2)粒狀污染物(PM)管制標準由5.0毫克/公里加嚴至4.5毫克/公里,加嚴約10%;(3)增訂粒狀污染物數量(PN)管制標準為6 x 1011 #/公里;(4)不論出廠年份之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應比照新車檢驗同時符合「行車型態測定」及「惰轉狀態測定」之標準,緩衝期為於本公告日期後3個月。 本次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將於3日內公告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a0-oaout.epa.gov.tw/law/)「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可於該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提出建言,一同關心國內空氣污染改善議題。201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