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刷詐騙天堂汙名 立委喊修法 法界:頭痛醫腳

洗刷詐騙天堂汙名 立委喊修法 法界:頭痛醫腳

中國時報【周思宇、林郁平、陳志賢╱台北報導】 現行法令規定,國人在國外犯罪遣返回台,須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其徒刑者,才能適用《刑法》處罰,然現行電信詐騙刑責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境外詐欺儼然成為逃離制裁之巧門。為此,朝野立委均提案修法,加重詐欺刑責,盼能洗刷台灣「詐騙天堂」的汙名。法界人士認為修法「搞錯重點」,如同「頭痛卻醫腳」,因為犯罪猖獗,並非刑責太輕,而是法官量刑過輕。 法官量刑過輕 犯罪猖獗 20名台籍詐欺犯被馬來西亞遣返回台,檢警因沒有相關事證,只能眼睜睜在機場放人,法界人士說,由於跨國電信詐騙案,犯罪地多半在國外,被害人幾乎全是大陸人,增加檢警辦案難度,更加上法官對於這類案件量刑上普遍過低,讓詐欺犯「抓不怕,不怕關」,導致跨國電信詐欺犯罪氾濫,難以遏止。 國民黨立委蔣乃辛及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均提案修《刑法》,對於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進行詐騙,將刑責從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能有效遏止犯罪。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則指出,因台灣人民在國外犯罪,一旦被遣返回台灣,我法院量刑過輕,甚至是無罪釋放,關鍵就是《刑法》第7條不當限縮其適用範圍,因此台人於國外詐騙,就無法適用,進而使我方難以主張追訴、審判,徒增司法互助與引渡請求的困難。 洪慈庸表示,她參考德國刑法的立法先例,提案刪除《刑法》第7條「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不當限制,放寬適用範圍,修正為除犯罪地法律不罰者外,本法(指刑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我國領域外的犯罪皆適用。 此外,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也將提案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詐術、強暴、脅迫及恐嚇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的組織,列入「組織犯罪」之範疇。因此,若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騙扁小子 110罪易科罰金 雖然刑法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最高可判30年,但目前不少法官對於欺犯罪,不是判緩刑,就是輕判可以易科罰金,讓詐欺犯因其行騙成本低廉,獲取的不法利益與刑度不成比例,進而反覆詐騙。 法界人士舉例,多年前「騙扁小子」黃琪,因假冒頂新集團魏應州次子魏宏帆名義,申請黑卡盜刷逾數百萬元,高檢署上月向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以黃琪共涉犯112罪,其中2罪合併執行1年10月徒刑,另110個偽造文書罪雖依一罪一罰定刑,但每罪都只判刑6月,導致110罪雖合併執行5年2月,卻可以易科罰金186萬元,比他盜刷黑卡金額還少,難怪台灣騙子關不怕。 大馬案 交人沒交事證 至於20名台灣騙子被馬國遣送回台,檢警卻在機場放人,引發議論,警方說,主要是大陸公安目前仍在馬國調查此案,沒有將台嫌涉案事證交由我方,所以檢方因罪證不足,無法核發拘票,依法只能讓20人自行離去。 警方私下透露,過去大陸曾派公安來台了解詐騙手法及偵辦技巧,當時被害人多是台灣民眾,但這1年大陸詐騙達到高峰,陸方見遣返回台嫌犯總被輕判,且繼續詐騙,所以對我方請求犯罪情資交換,鮮少回覆,去年至今年2月底,回覆率不到1成。 再加上,公安偵辦技術提升,官方嚴打經費充裕,許多跨境詐騙案件已不找我方合作偵辦,雙方默契出現變化,若無溝通相互體諒,未來海外「搶騙子」大戰恐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