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促修法廣告為要約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質疑,消費者保護法明明規定企業要對廣告內容負責,但若有糾紛,法院是否將廣告認定為要約,每案不一;不排除推動修法,明定廣告為要約。 消基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從胖達人、山水米到鼎王火鍋消費爭議事件,業者動輒營業額新台幣上億元;若是購屋,更是花費消費者一輩子所存積蓄;偏偏每遇糾紛告上法院,或由主管機關裁定時,結果不一。 消基會舉例,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遠雄建設及遠雄房地產發展公司銷售山綺建案,宣稱「三六六萬坪生態示範第一」及「大北投三六六萬坪生態示範區」,但所謂的大北投三六六萬坪生態示範區,並未向北市府查證,也難保證關渡平原未來將依委外研究內容進行開發,內容虛偽不實、有引人錯誤表示,各罰新台幣廿萬元。 消基會說,但有其他類似廣告不實的案子,法院判決不利消費者。 消基會強調,消保法一九九四年通過,儘管第廿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因主管機關或法院對於廣告內容是否成為契約的一部分看法不一,造成現況分歧。 消基會質疑,法院多數判決竟認為「廣告內容」不屬於要約的一部分,傾向認定僅屬於要約之引誘,造成業者任意宣稱,講得天花亂墜,因此主張應該修法,在上述條文中加入「廣告為要約」文字,也不排除提草案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