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報稅 本週快向稅捐單位申請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7日電)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是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僅剩本週),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表示,財政部今年1月中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這項辦法主要是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認定、延期期限,以及分期期數的標準、方式、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應檢附文件等為明確規範。

財政部說,稅捐稽徵法第26修正增訂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主要是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及經濟需要,「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分5個金額級距,「經濟弱勢者」分3個金額級距,分別訂定延期繳納期限及分期繳納期數的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必須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而為節省稽徵成本及配合實務作業,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300元。

延期繳納的期限或分期繳納的期數標準包括「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稅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等5個等級;「為經濟弱勢者」稅捐未達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等3個等級。10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