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輕累犯一律加重其刑 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第775號解釋,認定犯罪情輕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過苛侵害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法條今起失效,法務部2年內須修法。

<span>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釋字775號解釋。</span>(中央社/資料照)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釋字775號解釋。(中央社/資料照)

大法官為審理原高雄高分院法官、現任高雄地院法官陳松檀、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原花蓮地院法官、現任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以及3位受刑人聲請解釋刑法有關累犯加重刑期1/2是否有違憲案件,1月中旬於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讓聲請人3位法官、關係機關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司法院刑事庭廳長蘇素娥等人到庭,各自論述,今天做出第775號解釋。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有期刑徒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1/2」,大法官認定沒有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也就是累犯加重其刑,並無違憲。

但是若是不分情節,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就算累犯適用刑法第59條所指的犯罪情輕、可憫恕,原可減輕其刑,仍加重其刑的情況,明顯過苛侵害人身自由,已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就此部分,法務部從今天解釋公布起2年內,須修法,在修法前,法官就個案依此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司法院官員舉例,一名已執行徒刑完畢者,他在5年內再犯罪,於車站內偷拿一支筆,法官審酌,他認罪且犯罪情節輕微,所涉加重竊盜罪為本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現行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因此法官最低只能判7個月徒刑,他就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去關;大法官認為像這樣的案件,過苛侵害人身自由,今天宣告違憲,今天起法官在審理這樣的案件,就可以只判6個月,使他可以易科罰金。

此外,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呂太郎指出,這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非為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今天解釋公布後失效,也使得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也一併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