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殺小燈泡自稱「精神有問題」 王嫌聲請停止審判遭駁回

今年3月間,涉嫌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的王姓凶嫌,遭依殺人罪嫌起訴,並求處死刑,目前全案仍在士林地院審理中。王嫌的律師日前主張其精神狀況欠缺就審能力,為王男聲請停止審判,經士院駁回,王嫌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指士院的裁定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抗告的情形,昨天(27日)駁回王嫌抗告定讞。

今年3月間,涉嫌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的王姓凶嫌,遭依殺人罪嫌起訴,並求處死刑,目前全案仍在士林地院審理中。王嫌的律師日前主張其精神狀況欠缺就審能力,為王男聲請停止審判,經士院駁回,王嫌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指士院的裁定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抗告的情形,昨天(27日)駁回王嫌抗告定讞。

33歲的王嫌在落網後,曾經委託律師抗辯其有精神病病史,並遞狀聲請進行精神鑑定,也曾在移審時,向法院聲請在病情治癒之前應停止審判。不過在士林檢方安排台北榮總替王嫌進行精神鑑定後,發現根據榮總的精神鑑定報告顯示,王嫌在犯案當時,確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別行為能力,因此對他求處極刑、褫奪公權終身。

至於停止審判的部份,士院則認為,除了榮總的精神鑑定報告顯示,王嫌在犯案時確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別行為能力,且在今年5月25日移審時,王嫌曾明確坦承罪行,於6月23日士院首度召開準備程序庭時,王還對殺人過程、路徑等細節,以及起訴書指控他犯案重點問題等關鍵事項,迅速理解並回答,其思考及陳述能力均屬無礙,因此駁回其停止審判的聲請案。

王嫌日前提起抗告,認為不應在專門精神病醫學研究人員診察鑑定前就駁回聲請,然而高院指出,律師是依據《刑訴》第294條第1項:「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的規定,為王男提出聲請,但該條文所定情況,屬於《刑訴》規定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的裁定,不得抗告,雖然士院的裁定書誤載「得抗告」,仍不應准許,因此駁回王男的抗告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