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更改不雅名 兩次放寬為3次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過去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可改名兩次,放寬為3次。

因應民眾實務需求,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放寬被認領者、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可申請改名,並新增外國人取名規定,原本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可申請改姓,修法後,放寬可申請改名;新增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規定,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並應使用教育部編訂字典所用文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以空格或符號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