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善終權 學者籲周延立法

為了協助病人善終,國民黨立委楊玉欣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透過簽署預立醫療指示,決定自己在特定醫療情境下是否接受醫療,實現善終願望。不少醫護人員表態支持,不過有學者質疑,此法涉及「自我生命處分權」的問題,且與「安寧緩和條例」等法重疊,不該冒進立法,台灣對於生死的問題,應該以更高態度予以討論。 國民黨立委楊玉欣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希望病人透過完整的諮詢程序,與家人、醫療服務單位充分討論與溝通,簽署預立醫療指示(AD),決定自己在特定醫療情境下是否接受醫療,並選擇醫療委任代理人,確保個人意志在意識不清時仍能貫徹,實現善終的願望,避免病人在「好死」還是「賴活著」中掙扎。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7日召開「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公聽會,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內科加護病房主任陳秀丹表示,她在第一線看到許多病人的苦難,病人的自主權若能預約,就能確保生命的品質,醫師就能無後顧之憂捍衛病人的尊嚴。她說:『(原音)如果我們生命末期的照顧,是按照這個人的尊嚴想法去做,我想伴隨死亡的哭聲裡面,一定可以少許多的悔恨、多了許多的溫馨。』 不過,台大法律系教授鄭逸哲則質疑,所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事實上是在處理「病人如何善終」的問題,現行法律已保障「病人自主權」,但絕對不得處分自己的生命,病人究竟有無死亡的方式必須加以釐清,才能與刑法的加工自殺罪解套;否則,未進行大規模的影響評估就冒進立法,會衍生更多問題。他說:『(原音)自殺是你本來不會死你把自己搞死,善終權是你死定了!重點在哪,在我們有選擇死亡的方式,只有把這個概念引進之後,你才有辦法跟目前的刑法275條的加工自殺罪解套,醫師才能放手去做,在法理上也才能解決,』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秘書長滕西華也說,「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意良善,但本質上與「安寧緩和條例」有部分重疊,因為大部分的尊嚴死,都可以在「安寧緩和條例」或是「醫療法」的告知義務不足中修法補強,但若是針對非末期病人或是拒絕維生設施的對象獨立立法確保自主權,恐需更周延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