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達電業:本公司股東會通過解除新選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0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陳忠廷(董事)、鄭旭峰(董事)、簡士哲(董事)、陳柏如(董事)、

百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威理(董事)、陳勇諺(董事)、李俊耀(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陳忠廷(董事)、簡士哲(董事)、鄭旭峰(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陳忠廷董事:盛恆達電子(東莞)有限公司董事

鄭旭峰董事:盛恆達電子(東莞)有限公司總經理

簡士哲董事:盛恆達電子(東莞)有限公司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盛恆達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 東莞市石碣鎮科技工業區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盛恆達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

電源供應器、變壓器、ISDN及ADSL等產品及相關零組件之加工、製造及買賣。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係本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被投資公司。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