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善用科技實施動態執法

台北市長柯文哲要以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引發各方爭議,反對者提出個人隱私與現有法令方面的限制,而贊成者則以停車違規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理當以各種可能方式落實執法,以期有個安全的行車環境。其實,國外利用先進技術進行動態執法已有多年,我們若能妥善應用通訊、資訊與自動控制等智慧交通科技、並完善執法程序並顧及用路人隱私的情況下,而能透過科技執法改善交通違規亂象,應可以朝修法方向努力,而多數民眾也期盼有個「守法者便捷、違規者受罰」的安全公平行車環境。 在各方所提的法令限制應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七款」提及:『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汽車駕駛人者,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得逕行舉發。但汽車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不在此限。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因而反對此項科技執法之士持續以該法規已經規定清楚下,質疑柯文哲市長的想法是「法所不容」,如果他執意推動,當然就會產生很多問題。然而,法律之宗旨不應保護違規之人,柯市長亦提及法律是為人民服務,不適宜之法律應合理編修,更何況該法規前段很清楚提及『當場不能或不宜……』,因而依現有法規,針對特定不能或不宜舉發之地點,運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違規停車而予以逕行舉發,此並無違法舉發之虞。 對於隱私權之保護,當然是執法與未來修法必須討論與規範的重點。英國、美國、韓國等交通管理與執法單位在對市區道路違規告發,對於應用監視器等科技執法以行之多年,就連德國對於近年實施電子自動收費道路也有設置移動式監視器進行動態違規取締,但其均對於監視與拍照對象有所規範,拍照之內容僅以車牌為主,而留存檔案圖像之使用與處理亦有明確法規,這些均是在經過各方討論與縝密設計後,透過修法付諸實施。因此,在面對所謂大數據、開放數據時代,在運用先進科技提升交通服務品質、政府行政效率與決策品質的同時,我們願付出多大隱私權代價,是大家必須面對的課題。 另有議者提出比例原則,認為「殺雞用牛刀」:僅區區三佰元罰款即動用精密科學設備進行取締違規,這有違比例原則,這實在是另一值得商榷議論。首先,現有街頭監視攝影設備,不論在硬體和軟體成本已經大幅降低,從使用壽命周期而言,其費用已經不是相對昂貴的「牛刀」;其次,違規停車一般造成行車效率降低、交通秩序混亂,廣大用路人早就對於警方執法不力多有抱怨,而由縣市政府「市民熱線」的民眾報案統計中,檢舉違規停車占了六、七成比例可以得知違規停車確為民眾關切課題;而警政、交通單位以傳統方式處理違規的舉報與取締工作,在花費大量行政成本與人力資源,但往往得不到預期的效果。現有科技方法,能在合理成本下提升執法效能、確保執法公平性,又能維護行車安全與效率,實在值得社會、交通與警政單位共同思考在維繫合理隱私下推動科技執法。 總之,主管交通法規與交通安全的中央交通部與內政部宜聯合組成專案小組,針對應用科技提升交通安全、增進行車效率、協助進行動態執法的相關法規進行全面檢視,同時能在顧及用路人隱私的情況下,完備科技執法的法治化程序,這才是政府應有的積極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