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豐超貸案 王志雄判2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0日電)前中興銀行副董事長王志雄被控違法利用禾豐集團向中興銀超貸新台幣2億5000多萬元,一審獲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依共同背信罪判刑2年定讞。

王志雄曾任立委,一度列名調查局外逃10大經濟通緝要犯,這是他去年被從中國大陸押解返台歸案以來,首件被判刑定讞的案件,他將入獄服刑。

判決指出,王志雄在民國87年間為穩固中興銀行經營權,於是違背職務與前禾豐集團負責人張朝翔協議,以違反該行授信規定,利用禾豐集團員工名義向中興銀行超貸2億5000萬元後,購買中興銀行股票給王志雄,維持中興銀行經營主導權。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王志雄在禾豐集團所申請貸款案的授信程序,除了形式上違反關於銀行法無擔保授信金額限制的規定外,並無其他違反法律、主管機關令函或中興銀行所頒布的各種授信業務相關規章,並未構成背信,因此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判決逆轉,認定王志雄確實知情禾豐員工以人頭戶申貸是「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且了解申貸是用來買中興銀行股票,來鞏固王志雄家族在中興銀行的董事席位,改依共同背信罪判刑2年;至於前副總簡萬三則獲判無罪,全案定讞。1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