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私接電引火災 判賠60萬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陳姓夫妻承租透天厝1樓開店,卻私接電源,意外造成火災,案經尤姓女房東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陳姓夫妻須賠償尤女60萬元損失。 尤姓女房東去年元旦將新北市新店一棟透天厝的1樓店面,租給陳姓夫妻,不料,去年4月17日上午9時許發生火災,燒毀2、3樓及4樓頂樓加蓋部分。 尤女事後發現,陳姓夫妻承租1樓,卻和兒子全家人共同占用非在出租範圍的2到4樓,並在3樓私自外接電源,才釀成火災,因此提告求償60萬元。 但陳姓夫妻辯稱,他們租屋7年,承租範圍從1樓到頂樓,房東6年前曾更動電表、電路,破壞了用電安全環境,且房屋年久失修,錯不在他們,拒絕賠償。 法官審理後發現,尤姓女房東與陳姓夫妻的租賃契約,以前約定比較模糊,但去年雙方重新簽約時,特別載明「使用範圍為1樓」,因此陳家可使用的活動空間,應該僅限1樓而已。 另火場調查顯示,起火原因最有可能的地方是3樓電視機下方的電源插座,陳接受警方訪談時說,「當時我人在家2樓,太太則是剛起床欲去3樓洗澡,我跑去3樓發現浴室有煙火後,就跑去2樓提水滅火」。 法官認為證詞顯示,陳家人確實使用租約以外的2、3樓,且因起火點在3樓,確實是因看電視釀災,陳家未妥善將電源保持絕緣狀態,要對火損負完全責任,判決應如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