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康:公告本公司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向前董事長陳泓伾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乙案判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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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前董事長陳泓伾

(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金上字第10號

2.事實發生日:104/08/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被上訴人陳泓伾於民國96、97年擔任本公司董事長期間(時名

為聯豪公司),意圖以虛偽循環銷貨之方式虛增公司營收,乃由本公司支出一筆資金,

並與訴外人符居正共謀進行虛偽交易,詎系爭資金未能被如數匯回本公司,使本公司未

能如期回收預付資金及已付佣金。

4.處理過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民國98年10月22 日寄發

存證信函,函請本公司監察人依法訴追陳泓伾之損害賠償責任,惟均未見本公司為相關

訴追作為,故「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民國99年1月12日依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代位向被告陳泓伾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本公司於104年8月21日收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4)證保

法字第1041001811號函文通知,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在案並取得判決確

定證明書。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照判決書內容前董事長陳泓伾(被上訴人)應給

付立康生醫公司美金403,597.62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若依此計算,本公司約可獲得新台幣16,570,114元

(本金USD403,597.62*32+NT12,915,134*0.05*5.66年)利得,另本公司於

104年8月26日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請前董事長陳泓伾之個人財產資料,由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得知,其名下無任何財產資料,日後將依法律程序委由律師處理,

待實際追償收回後再另行補充公告。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