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原民部落經核定者為「公法人」

立院三讀 原民部落經核定者為「公法人」

新頭殼newtalk 2015.12.01 楊淳卉/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條文修正案。新修訂條文明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表示,台灣在實施地方自治時,對於代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部落及部落傳統領袖制度,並未納入地方自治制度,導致部落傳統組織及部落傳統領袖地位受到嚴重衝擊。新修法賦予部落及部落會議「公法人」地位,有助於維繫部落在原住民族的傳統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