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合作社委辦盈餘不得分配社員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19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增訂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社員。

媒體報導,國立故宮博物院將文物複製品銷售與餐飲服務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經營,在民國90年到97年將新台幣1億7000萬元盈餘分配給消合社員工,引發爭議;內政部與審計部都要求應追回,但故宮堅稱依法辦理未自肥。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表示,故宮消合社每年營業額超過上億元,多來自於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是以合作社之名,行對外營利及逃稅之實,有違合作社設立精神。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50%;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30%;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增訂,合作社違法將非社員使用的收益分配給社員,可處4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按次處罰超過3次,屆期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10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