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廢止外勞每3年出國1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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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1日審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攸關外籍移工每3年須出國一次的規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吳玉琴提案廢除,並且順利在立法院會3讀過關,未來外籍移工在台工作簽證可直接續簽,避免僱主面臨勞力空窗期,移工也不必因為離境再多繳一次仲介費。

現行《就服法》第52條,俗稱外籍移工「3年條款」,規定外籍移工每3年需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並且可將其工作簽證延展12年,而家庭照顧的看護勞工則可以延展14年的規定。但這也造成移工每3年就必須再繳交一次仲介服務費,因此,林淑芬與吳玉琴聯合提案,要求廢止此條剝削外籍移工的法條。

吳玉琴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原法條規定是為了避免移工藉由長期居留,變相移民的可能。但隨著後來《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了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專章,並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在《就服法》內所規範特定工作而居留者,在我國居留期間,不計入申請永久居留的條件,因此,提案修正52條移工需每3年出國一次之規定,並且法案在藍綠黨團都無異議的狀況下,順利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