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懲戒公務員可追回退休金

立院三讀 懲戒公務員可追回退休金

立法院院會今天(1號)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條文修正案,明定公務員若因公遭免職、彈劾、撤職,政府可追回、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而且沒有時效的限制,若已辦理退休,公務員在職期間發生的案件遭調查也適用,這些規定被視為是「郭冠英」條款。(戎華儀報導)

公務員懲戒法從民國七十四年施行以來首度大幅翻修,立法院1號三讀通過修正案,最受矚目的是「郭冠英條款」,原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懲戒,只有撤職、減俸和申誡,這次三讀修正條文,新增免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和罰款等方式,並可追回公務員已支領的退休金。

立委尤美女:『他們一旦發生事情的時候,就先辦理退休,或是辦理退伍,在這種情形之下,他們照樣領退休金,可是我們對他懲戒,一點用處都沒有。所以在這次的修法裡面,特別通過對於這些已經退休或是已離職的人,他的退休金可以用追回,可以剝奪或是減少的方式來處理。』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撤職、免職、剝奪退休金都沒有時效限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處理案件的五年內可處減少退休金的處分,十年內可予以休職。

(圖:戎華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