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無照旅館最高可處50萬

由於現行條文對無照經營觀光旅館及旅館的罰則不符比例原則,為此,立法院會今天(21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明定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將「觀光旅館」與「旅館」適用相同罰則。 同時,三讀通過的條文還明定,有照但擅自擴大營業客房的觀光、旅館業,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民宿業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 而無照經營或擅自擴大經營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