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空運出口通關海關將修正部分條文

為因應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及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等法規修正、掌握貨物移動資訊即時性及簡化空運出口通關作業,財政部關務署將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部分條文。 倉儲業者對於點收進口、轉運或轉口貨物進倉無訛後,應即辦理抵達註記作業,以利後續階段通關流程。另轉口貨物係以艙單資料辦理轉運出口或經加裝、分裝、改裝後再轉運出口,為符實務運作及避免爭議,將配合刪除有關重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為營造空運出口通關更便捷作業環境,將參照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增訂貨物輸出人得辦理整盤(櫃)進倉規範,將修正第十九條。 為符權責,本次將增訂貨主因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驗(疫)需要所為之抽取貨樣、看樣作業,應向各該商品檢驗(疫)機關辦理,將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另為加速貨物通關並利海關即時掌握貨物移動資訊,將配合增訂相關處分規定,以督促業者即時辦理抵達註記作業,因此將修正第二十九條。 為配合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申報T2轉運申請書之措施,第十八條第一項將增訂其得依海關指示通知辦理轉口櫃出站及裝船手續規定。 為利業者依海關指示通知辦理出口貨物之監視、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作業,將修訂第十九條,同一貨主之空運出口貨物經貨棧業者及運輸業者同意,得辦理整盤(櫃)進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