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經驗 褓姆讓男嬰趴睡窒息 判1年定讞

一名缺乏照護嬰兒經驗的女子,五年前應徵上新竹縣一家托育中心擔任褓姆,第一天上班就讓一名男嬰趴睡導致窒息死亡。最高法院支持更一審見解,認定女子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審酌女子坦承犯行也有意和解,所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定讞。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許姓女子雖然畢業於護校護理科,但卻沒有實際照護嬰兒的經驗。民國98年間,許姓女子應徵受雇新竹縣一家托育中心擔任褓姆,卻在第一天正式上班時,將一個才兩個多月大的男嬰放在餐搖床上趴睡,而且還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探視照顧嬰兒,造成男嬰呼吸困難進而奮力掙扎卻沒有人能即時察覺,最後引發姿勢性窒息,送醫後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一審依照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許姓女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二審改判一年四個月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更一審調查,認定男嬰的死亡不是只因保母單獨過失造成,托嬰中心也有過失,審酌許姓女子認罪,加上是因缺乏經驗和他人指導導致男嬰死亡,雖然沒有與男嬰父母達成和解,但許姓女子仍提存五十萬元想賠償對方,顯然有悔意,所以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經最高法院後駁回上訴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