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紋深度有無達標 今後不用細細量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9日電)交通部今天發布行政命令,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客運業車輛胎紋深度有無達標準,依胎面磨耗指示點為依據,定檢或臨檢時,不用再費心量胎紋深度是否低於1.6mm。

依原本法規,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面磨損至1.6mm以下輪胎。

交通部路政司說,因事實上目前所有輪胎都已有國家標準外胎磨耗指示點,就是依1.6mm標準訂出,但法規上1.6mm規定,無定檢或臨檢時,還是要由檢驗員丈量,客運業反映多此一舉,所以重新正管理規則。

根據新修正的規範,「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所定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之輪胎」。10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