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補助財團法人兩岸航運協會 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制(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兩岸海運交流、處理兩岸海運事務、落實「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以下簡稱台航會)。 三、本局對台航會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兩岸航運業務有關之資訊蒐集、分析及問題研究。 (二)兩岸航運相關之交流與合作事宜。 (三)為維持會務正常運作之費用。 四、台航會依前點第一款至第二款申請補助,除情況特殊或急迫,得敘明理由並經本局同意於活動前提出申請者外,應於辦理補助事項前一個月,檢附文件向本局申請: (一)補助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收支估算表。 台航會依前點第三款申請補助,應依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檢附申請文件,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向本局提出申請。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人事費:不得逾越行政院所訂頒「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 (二)辦公室租金:依租賃契約核實列支。 (三)會議出席費(含交通費):比照行政院所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實列支。 (四)差旅費:比照行政院所訂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列支。 (五)辦公室設備、事務機器購置、郵電、文具印刷費等及其他為維持會務及達成功能、任務之支出核實列支。 五、本局受理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補助申請,經承辦單位確認申請文件完備後,召開專案審查小組依下列原則審查,並擬定補助比例及額度。 (一)計畫完整性及合理性。 (二)預期成果或前次活動辦理成效。 (三)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最近一年接受本局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本局受理第三點第三款補助申請,審查程序準用前項規定,審查原則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逕循程序簽報首長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六、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補助事項之經費請撥及核銷,應於補助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核銷。 (一)請款暨核銷申請書。 (二)工作成果報告。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領據。 (五)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及帳戶資料。 第三點第三款補助事項之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本局核准數額檢附領據、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及帳戶資料,於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向本局提出申請核銷。台航會經費請撥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核銷。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後,得另訂期限。 七、台航會辦理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補助事項,總結算金額超出總預算金額時,超出部分本局不予補助。總結算金額小於總預算金額時,依本局原核定補助比例核銷。 八、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留存台航會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九、台航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本局依第六點審查工作成果報告及相關核銷文件,其績效指標係為台航會協助辦理兩岸事務之函件、活動、相關聯繫事項次數及產製報表等,另得不定期派員了解台航會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本局所定補助範圍或項目支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除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款項外,得依情節輕重對台航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台航會因同一補助事項向本局及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二、台航會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之經費總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並接受本局之監督。 十三、本要點之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