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運業個資維護 今施行

七月一日起航港局提醒航運業者注意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新措施,依據交通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四月十七日訂定發布「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自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航港局籲請民眾,搭船時務必持個人身分證購票,以確保搭船權益及安全。歡迎業界先進至航港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tcmpb.gov.tw/)點擊「為民服務」→「消費者保護專區」點選參用「計畫範本」及「自行宣導」等參考範例。 航務組長劉德財表示,船舶運送業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船舶法、航業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因開立記名客票及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之需,業者會蒐集、處理及利用乘客之個人資料。為強化船舶運送業對於個人資料檔案安全之保護措施,經營固定(客運)航線之本國籍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應於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一○五年一月一日前)完成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報請航港局各航務中心備查,新成立之業者應於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前完成;其中,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