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綠能 「電業法」修正草案通過

【記者郭穗台北報導】為全力推動我國發展綠能,並啟動國家能源轉型工程,行政院會昨(20)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電業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發展再生能源及綠能產業是蔡總統政見,如無法達到電業自由化,即無法落實推動綠能產業發展,後續也會影響政府一連串施政,因所有綠能的供電和銷售若不能自由化,以目前台電球員兼裁判的作法,不可能讓綠能迅速發展,這是政府必須要修正「電業法」的原因。 林院長指出,政府必須在立法院本會期讓綠電自由化,分二階段修法,是因「電業法」修法已到不能拖延的地步,未來第二階段修法,政府仍會推動電業自由化。有關外界對財團化及高電價的疑慮,都會因這次採二階段修法而消失。 林院長進一步指出,如行政院提出一次修法方案,最後造成極大爭議,以致電業自由化延宕一到兩個會期以上,這是無法負擔的代價,希望各界瞭解行政院的立場,請行政院和經濟部相關同仁持續對外溝通說明。 經濟部表示,為全力發展綠能,啟動國家能源轉型,期於民國114年達成非核家園的目標,該部經參酌各部會、台電公司、電力工會及環保團體意見,以及相關法規及各國立法例,規劃在發電端採綠能先行為原則,將開放再生能源得透過代輸、直供及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在輸配電業部分,將以國營方式,確保電網公平供公眾使用;在售電端部分,開放用戶得自由選擇向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購電;另由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管理與監督電力市場;同時明定公用售電業的電價受管制,並建立電價平穩機制,以減少電價大幅波動。 經濟部強調,為保留台電公司的整體性並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之後,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因此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電業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並分別予以管理。(修正條文第2條) 二、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掌理電業及電力市場監督管理、電力供需之預測及規劃等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3條) 三、為推動電網公共化,爰規範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與售電業,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並明定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6條) 四、開放售電業,分為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公用售電業對有電能需求之用戶具有售電義務;另規範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能售予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使用,惟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修正條文第45條及第47條) 五、公用售電業之電價及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及審議;中央主機關為辦理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核定,得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進行審查。(修正條文第49條) 六、為鼓勵自用發電設備申設,開放團體或自然人均得申請設置,並得銷售一定容量以下之電能予電業;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自用。(修正條文第68條至第70條 七、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作為平穩電價之用;發電業於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修正條文第88條及第89條) 八、為達成114年非核家園目標,爰明定核能發電設備停止運轉年限。(修正條文94條)。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