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依涵判死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列4理由

謝依涵判死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列4理由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八里雙屍案被告謝依涵更一審遭判死刑,最高法院今天將全案發回更審。法官宣判時表示,認定原審在量刑及矯化可能沒詳盡調查等4大理由,決定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高院更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5月底宣判指出,謝依涵基於牟財計畫性殺害陳進福夫婦,惡性重大且犯後無悔意,難以教化,求其生而不可得,以想像競合犯,從重依強盜故意殺人等罪處以死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宣判,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

最高法院由審判長洪佳濱等5名法官組合議庭宣判指出,發回更審理由共有4點,包括更一審認定謝依涵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夫婦後,強盜取得張翠萍皮包內,除張翠萍身分證與提款卡,另有陳進福存摺與印章,但卷內無相關資料佐證,更一審認定有推測與率斷之嫌。

第二點,更一審認定謝依涵是另行起意盜領被害人存款,但更一審既已認定謝依涵明知死者張翠萍會隨身攜帶證件與提款卡,依一般社會觀念,應會基於一個犯意去盜領,更一審「另行起意」的認定違反經驗法則。

第三點,更一審對法醫研究所相關毒物鑑定及科刑相關資料未遵守訴訟程序,與法有違;第四點,更一審對謝依涵量刑及有無教化可能,未詳盡調查且理由矛盾。

前媽媽嘴咖啡店長謝依涵民國102年2月下藥迷昏富商夫婦陳進福、張翠萍,持刀殺害兩人後棄屍淡水河,並盜領兩人存款。一、二審、更一審法院依殺人等罪判處謝女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0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