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竟請隔壁桌學生寫 結婚被判無效

民法在民國96年修正前規定,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並有2人以上的證人,不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符合結婚要件。1名陳姓女子在同居人亡故後主張兩人曾結婚宴客,向同居人家屬索討遺產。但最高法院認定兩人並無結婚儀式,判決結婚無效定讞。

民法在民國96年修正前規定,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並有2人以上的證人,不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符合結婚要件。陳女聲稱與同居人張男在93年結婚,適用舊法規定,雖不須強制登記,但仍須符合公開儀式的法定要件。

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陳女在同居人張姓男子死後,主張兩人在民國93年曾在花蓮瑞穗的餐廳宴客結婚,舉行公開儀式,在2名證人見證下簽署結婚證書。她身為張男妻子,依法有權繼承遺產,要求張家給付新台幣42萬餘元。

但歷審都認定,兩人雖然找一桌友人宴客,但並未穿著結婚禮服,也沒有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結婚證書還是請隔壁桌的高中生寫的,證人對於兩人是否結婚,說法也前後不一,難認可採,判決結婚無效,陳女沒有繼承權。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