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軌路口闖紅燈 最重罰10800元

立法院昨(五)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有鑑於行人擅闖平交道容易造成列車事故及誤點發生,修訂第八十條條文,將闖越鐵路平交道罰鍰金額加以提高,由現行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另,因應輕軌捷運未來營運,新增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叉路口而闖紅燈者,加倍處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且明定有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三、第八條之一、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並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之二、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六十三條、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以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有關這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修正重點,交部表示主要是因應一○二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大眾捷運法第三條及第四十條增訂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型態之捷運系統,行駛路線可部分共用道路車道,共用道路車道之交通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為明確捷運系統車輛及汽機車、慢車或行人於共用道路通行時各應遵守之行車秩序規定。 也因此,為確保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營運效率與安全,於第五十條第一款,增訂汽車駕駛人在設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叉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同時,考量於有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且設有燈光號誌之交叉路口,如汽車駕駛人違規闖紅燈或紅燈右轉,將影響捷運系統車輛運行安全甚鉅,因此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較原來第五十三條(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更重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