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企業家節稅移民 看政策中立必要

台灣的制度怎麼充滿了這麼多的眉眉角角?」最近拜訪了從美國回來現在在台灣居住的一對夫婦,他們感慨的這樣子說。

這對夫婦從外國回來之後,投資日本料理餐廳的開設,從營業主體的選用到勞健保的設立他們都自己來,後來都弄完了,才發現原來有這麼多奇奇怪怪的眉角,例如營業主體的選用就是一門大學問。

不同營業主體涉及稅率計算不同

若一開始選用的是商號(獨資或合夥組織),月營業額小於二十萬台幣,則可以適用小規模商號的方式,以銷售額的1%計算營業稅課稅(用國稅局的術語稱為小店戶),若大於二十萬台幣,則必須開立發票,以5%為基礎計算營業稅課稅。若一開始選用的是公司組織,則只能開立發票無小規模的選擇。

選擇小規模的方式除了營業稅稅金可以少一點,還免去了設帳的義務,另外就是因為規模小,國稅局不會跟你計較(查核的力道根本為零)。

用哪一種主體(商號或公司)這一點若沒有好好研究,申請者應該有點難以知悉。若是一家新的店,國稅局在申請人在申請的時候,怎麼可能會知道這個地點適不適用小規模的制度?

因此國稅局的審查就納入了營業面積、僱用人數、座位數、菜單等等的條件來參考,以核定小規模的申請案件。畢竟上面的數據也不是營業額,用這個方式推估,實務上也會發生落差。好在小規模近年來開始嚴格審查,國稅局開始嚴格審查設立的條件,所以現在想要申請小規模,是慢慢有難度了。

欠缺系統性思考會發生的問題

在現行的制度之下,會不會有一種狀況是,申請人申請新的地點來營業,然後新的地點由於沒有前例可循,所以國稅局就核定了這個地點可以使用小規模的方式來營運。

小規模核定了之後,因為營收跟上面衡量的標準不容易有關聯性,也沒有機制去檢視現行的小規模是不是有可以修正的機會,於是很多營業的地點就一直使用這個機制節省稅金。例如之前談到的阜杭豆漿、台大對面的臺一冰店,甚至於部分連鎖茶飲業,都是類似的狀況(在國稅局的審核及督促下,至今有部分商家已有改善)。

如何轉為好的政策?

若在系統性的思考下,應該如何改善呢?首先,營業登記本身就不能區分小規模及一般開發票的申請方式,而應該整合為一個營業登記,讓國稅局自己決定這個申請的主體要用哪一種方式計算營業稅。

第二,要有定期的審查機制,審查小規模是不是可以再繼續適用。

第三,小規模的制度是用數據預估計算的,要有數據預估的申報機制,因為用營業數據推估營業額是種推計課稅,仍需要用稅務上實質課稅的基本邏輯。

以申報制為基礎,既然是以推計來課稅,非依真實的營業量來計算,也必須考量是不是以一%稅率來課稅是合理的,或是以五%的稅率才會一視同仁。

在考量制度時很重要的是,各種制度方式都是公平且合理的方式在運作,不會因為制度的好壞或條件而影響申請者的決策,這就是政策中立性的考量了。

政策的中立性考量

所謂政策的中立性,就是不能用政策或制度去影響理性的經濟決策者的判斷。現行的台灣制度常常充斥著未考量政策中立性的施政,只要是政策或制度不是中立的,就難以避免想要節約資源的人做相關的規畫,制度面必然就會產生套利空間,就會有亂象產生。例如為何某某企業家會想要移民新加坡?為何企業家會移民,為何選擇新加坡?為何某些企業家只有夫留台灣,妻移民到新加坡?都是套利的結果。

不中立的政策如何套利?

移民新加坡如何套利?是利用不同身分主體別的稅負規定不同所致,由於境外人士僅就所得課20%的分離課稅,境內個人及公司也分別有不同的課稅規定,因此產生了租稅規畫的空間。

假設夫是上市公司大股東,每年領上千萬的股利,在台灣家戶所得的綜所稅下,夫妻合併申報最高會是45%的綜所稅稅率,若是境外個人最高才20%,這個時候就產生了套利的空間,此時就可以透過本人或配偶入籍新加坡取得外國人的資格,以取得套利的空間,再透過個人的贈與稅將財產移轉至妻的名下。

只要政策未考量到中立性,永遠都會有套利的空間,人民也永遠會架空高的資源給付規則,選擇低的資源給付給國家。只要有套利的空間,不論這個做法是合法還是非法,所謂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總會有人願意去試著降低資源的消耗,若這個降低資源的消耗是不合法的,政策的制定者就是在誘導大家往不合法的做法靠攏。

另舉開發票的例子加以說明。公司若有營業收入,不論是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必須開立銷售額外加五%營業稅稅款的發票,拿到這個公司的發票若是另一家公司(營業人),則有辦法扣抵五%的營業稅,若拿到這個公司的發票是個人的話,則取得發票無法扣抵營業稅;這時國稅局會鼓勵大家要誠實拿到發票,以避免公司不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