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業應提供無障礙服務

立法院昨(一)日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要求運輸營運者應在服務範圍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或區域內及運輸工具,主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若因交通工具結構或設備限制,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有困難者,運輸營運者得提出替代改善計畫。另違反無障礙運輸規範者,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至改善為止。 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亦即以往業者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須得經過多方開會討論,提案委員楊玉欣在條文完成三讀之後表示,這次修法最大的改革在於,無須再經曠日廢時的冗長討論,大眾交通運輸應以無障礙為原則,替代改善措施為輔助,針對實務面有困難的路線,才由主管機關邀集各方開會討論是否免提供無障礙服務。她強調這次修法將加快國內交通無障礙改善速度,為即將來臨的高齡社會預先做好準備,確保國內持續增加的身障及銀髮族能夠順暢使用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另一方面,這次三讀條文也通過楊玉欣提案之五十七條修正案,要求各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主管機關,應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作為法源依據,訂立無障礙設施設備規範,確保身心障礙者自由進出公園、綠地、遊樂設施、展演空間的權利,增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 昨天院會也通過兩項附帶決議,第一項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輔導全國各縣市政府於一○五年辦理聽打服務員課程規劃及培訓,以切合聽障者之實際需求,保障其參與公共事務之權益;第二項則指出,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衛生福利部應於六個月內研訂其擔任監護或輔助職務之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