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興:公告本公司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5/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A)董事_康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盧勇宏

(B)董事_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C)董事_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舜仁

(D)獨立董事_藍敏宗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A)董事_康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盧勇宏

(a)達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B)董事_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a)Nikko Materials Co.,Ltd.董事

(b)興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C)董事_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舜仁

(a)興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D)獨立董事_藍敏宗

(a)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