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案 高公局不再上訴

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遠通電收」公司之間官司不斷,從一○三年起便因雙方在郵資的爭議下進行法律訴訟,今年二月時法院二審判決高公局敗訴,連同郵資利息高公局須賠償遠通電收一億一千多萬元,高公局本(三)月初就表示不再上訴,但在未來會向遠通就ETC上的建置延遲及利用率低將向其求償四億多元並加上其他的滯納金額。 高公局與遠通之間官司源自於高公局為實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化,便委託辦理電子收費業務,若裝設電子收費系統的國道車輛用路人欠費,遠通要以掛號信通知補費,並收取掛號五十元,含雙掛號三十四元、印製和處理費,但後來經過立法委員決議後,認為應先寄五元平信通知用路人,而後遠通不服提告,向高公局求償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今年二月的資費加上過往的利息,共一億一千多萬元。 高公局經與法律顧問研議後,由於一、二審都敗訴,認為本案上訴成功的機會不高,且無實質效益,所以不再上訴,並依法院判決給付郵寄費用(含印製費)。高公局業務組組長劉逢良表示,除了高公局要付遠通資費外,高公局目前已就向遠通在ETC上的建置延遲及利用率低,以法院訴訟求償遠通四億多元,劉逢良說,由於在啟用後轉換率不高,然而後來卻只有四成安裝率,目前法院已再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