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來:公告本公司股東會解除董事競業行為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5/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王慶祺/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與本屆董事任期相同。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公司104年05月27日股東常會之出席

總權數為83,590,772權,贊成權數83,542,605權,反對權數4,001權,贊成權數占表決總

權數99.94%,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權數數額,本案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