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聲明

針對媒體刊登新聞訊息,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澄清如下:

1.本基金會董事會選聘程序:依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公告(網址:http://www.mohw.gov.tw/cht/DOMA/DM1_P.aspx?f_list_no=608&fod_list_no=3681&doc_no=28936)議事章則參考範例,第二條規定,本法人董事會之職權如下:籌組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依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提名之候選人,選聘董事(與監察人)。第五條規定,本法人首屆董事(、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監察人)之候選人,(分別)由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提名之。

2.有關本基金會監督管理:本基金會自民國99年起,依「行政院衛生署主管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監督要點」(網址:http://www.mohw.gov.tw/cht//DOPL/DM1.aspx?f_list_no=774&fod_list_no=4098),所有業務包含: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評估、法制規範等各面向,年度預決算依預算法規定,須先函送衛生福利部審核通過,再函送立法院審議。

3.本基金會陳董事長支薪部分,陳董事長基於本基金會服務逾30年均為無給職,自102年起薪資依「財團法人應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3、4點(網址:http://law.dgpa.gov.tw/inc/GetFile.ashx?Filed=788)病經衛生福利部核可後支領。

4.本基金會資深員工優退:本辦法經103年6月17日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通過,於103年6月20日報請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備,獲台北市政附勞動局103年7月1日北市勞資字第10333899600號函,回復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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