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併法三讀 祭併購4優惠

中國時報【管婺媛、黃琮淵╱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明定4大租稅優惠,以提高金融合併誘因,包括租稅優惠擴增至證交稅、營業稅;合併後土地增值稅記存範圍不限營業用土地;合併後商譽攤提年限,從5年延長到15年;可辨認無形資產如營業權申報所得稅時,可分15年攤提,讓企業攤提商譽將更有彈性。 為使金融合併對價多元化,新修正的《金併法》,將金融機構合併的優惠比照《企業併購法》,使續存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對價,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股份,也可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對價。 修法也新增金融機構合併可對抗債權人的方式,包括對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信託等。 金管會表示,過去如果債權人包含存款人、債券持有人等30天內對金融合併有異議,金融合併可能就要先停止,處理債權人權利後才能繼續;修法後,只要併購者能提出清償方式、清償信託,確定能保障債權人權益,就可繼續合併。 金控高層直言,雖然修法後提高誘因,但合併還是取決於互補性,不會為併而併,尤其民民併「併得差不多了」,現在要看公公併、公民併,財政部主管的公股行庫能否配合,反倒成為重要指標。 投銀主管認為,另一關鍵取決於政府態度及效率,像當年台新金合法標下彰銀,如今卻演變成「8年抗戰」,不只經營權被搶,雙方更走向對簿公堂,形成嚴重的寒蟬效應,拖累金融機構合併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