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組員因不可抗力超時不罰

基於飛航安全與保障勞動權益,立委研提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新增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因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超時工作者不罰規定。 由立委李昆澤、陳素月等十七人所連署提出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上周在院會完成一讀程序,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之一明訂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有關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執勤期間等之詳細規範,如超時工作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處以警告或航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執業或廢止其檢定證。 不過,李昆澤表示,機組人員如遇天候狀況不佳時有需要重新起降的狀況,然因而超時工作卻需受罰,顯不合理,應予檢討。另,李昆澤指出,民航法規定民航局就機組人員超時工作等勞動權益相關事項有裁罰之權責,為保障勞動權益,民航局應就裁罰之事項內容通報勞工主管機關,糾出不良事業單位。 也因此,為使航空器機組人員能以飛行安全為最高指導原則,不因執勤工作時間限制而遭受處罰,及保障航空事業單位勞工之權益,李昆澤連署提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五」修正草案,除新增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因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超時工作者不罰外,並增訂民航局應將有關勞動權益之裁罰通報勞工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