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攙偽有罪 最重判7年

最高法院刑庭發言人花滿堂庭長召開記者會,宣布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只要食品攙偽、假冒,都違反食安法,不需考量有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最重可判刑7年,將拘束未來法院判決,影響類似食安法案的審判。(郭吉銓攝)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喧騰一時的富味鄉混油案,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富味鄉在黑麻油中添加黃麻油等,僅判決詐欺有罪、食品衛生管理法無罪確定,經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昨日認定食品只要有攙偽、假冒或有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行為,不管有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都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刑7年。 最高法院這項見解,是經刑事庭會議作成統一法律見解的決定,有拘束各級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效力,未來有關食安案件,只要食品攙偽一律有罪,影響不小。 智財法院去年依詐欺罪判處富味鄉前負責人陳文南、陳瑞禮兄弟各1年10月徒刑,易科罰金66萬元,緩刑4年,需各繳國庫2500萬元定讞。違反食安法部分,雖然最高法院認定智財法院判決有誤,但由於非常上訴不利部分不及於被告,故本案只能糾正、無法撤銷或改判。 這起爭議的判決導因,2013年修正後的食安法認定,食品攙偽、假冒行為,均屬犯罪行為,不再以修法前的「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也因此智財法院前年針對大統長基黑心混油案,將負責人高振利依食安法等罪重判12年徒刑、罰金3800萬元確定。 但去年智財法院審理富味鄉案時,卻以內容物並無危害人體生命健康之虞,非屬攙偽假冒行為,就食管法判決無罪定讞,因兩案法律見解歧異,檢察總長隨即提起非常上訴,聲請最高法院統一解釋法律。 最高法院為了釐清法律見解,召開刑事庭會議,與會40位法官,史無前例全部一致決定,只要食品添加、假冒,就觸犯食安法,不須要再檢驗添加物是否對人體有危害之虞。 由於去年頂新案,彰化地院依無法證明有未經檢疫流程的非健康豬隻成為原料來源,判決魏應充無罪,此次最高法院的決議,將拘束法院判決,影響目前繫屬台中高分院的頂新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