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推食安新制 業者須付費送驗

為了替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把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25日)宣布,過去由第三方驗證機構協助食品業者驗證的食安二級品管新制,將從過去由政府付費委託,修正為由業者付費、主動送驗證機關查驗;此外,驗證機構將由資訊系統隨機指派,不能由業者自行選擇;同時業者申請到的驗證,只有2年有效期,屆期必須重新申請。 近年台灣重大食安事件頻傳,重創消費者信心及食品外銷競爭力,政府除了於前年2月增訂「食品安全衛生三級品管機制」,包括一級由業者自主檢驗管理、二級由第三方驗證機構協助食品業者驗證、三級由政府進行稽查抽驗外,還於今年2月修訂食安法第8條第5、6項,並於3月11日公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更臻完善。 食藥署風險管理組組長李明鑫指出,新制與過去最大的不同有4點,包括原本二級品管是由政府付費、委託驗證機構驗證,將修正為由業者付費、主動送驗證機關查驗;此外,驗證機構將由資訊系統隨機指派,不能由業者自行選擇;同時業者申請到的驗證,只有2年有效期,屆期必須重新申請等等,李明鑫說:『(原音)那主要差異包括4大部分,第一個就是從原來是行政委託的方式,改成任驗證的一個機制;第二個就是它驗證是有一個效期的;另外就是原來是政府編列預算,那以後就會改成就是業者要付費;那第四個就是,驗證的時候是用隨機派案的方式,來避免一些利益衝突。』 食藥署表示,目前已公告強制實施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的業者,已有460家完成驗證。今年食藥署也將階段性公告具一定規模、或影響層面較大、及資本額在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的食品業者,逐步擴大辦理驗證。業者如未依規定取得驗證,依食安法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時,得命其歇業或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