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無罪 這88秒是關鍵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游凱翔台北28日電)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教唆洩密、誹謗,法院審理認為,無法證明馬英九要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提供其他秘密資料等,馬英九評論柯建銘的言論可受公評,兩部分均判無罪,可上訴。

這起自訴案源於特偵組曾召開記者會,指控立委王金平替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但也引發洩密爭議。

柯建銘向北院自訴馬英九,涉嫌透過秘書打電話通知黃世銘到官邸,提供關說案監聽與通聯記錄涉洩密,以及馬英九開記者會指柯建銘關說,這兩部分涉教唆洩密與加重誹謗共兩罪。

柯建銘說,黃世銘在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單獨帶著「專案報告一」(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偵審歷程等秘密資料),到總統官邸向馬英九洩漏王金平與他涉嫌關說全民電通更一審案無罪判決不上訴案件等,還在偵查中的案件。

柯建銘主張,102年9月1日晚間,馬英九或委託其隨行秘書林有振,打電話給黃世銘(通話時間達88秒),並由馬英九親自於電話中詢問黃世銘,針對上開案件「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記錄」,有疑義要釐清。

黃世銘拿著修改過的報告書內容(「專案報告二」),再進總統官邸進行說明,柯建銘認為此部分,馬英九涉犯教唆洩密等罪嫌。

北院開庭審理後認為,原本「專案報告一」經由黃世銘洩漏的內容,「已洩漏的秘密不為秘密」,馬英九自無就此部分,再犯任何教唆洩密之罪。

北院指出,在那通「88秒」的通話過程中,無論是馬英九自己撥電話給黃世銘,還是由林有振打電話向黃世銘表示,對於「專案報告一」仍有疑問,要再行請教,均無法直接且充分證明,馬有先在電話中告知黃,「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記錄」等內容。

此外,也無證據證明馬英九在電話中,曾要求黃世銘提出任何包含監聽秘密或柯建銘個人資料的書面報告,而且黃與馬第二次碰面時,「只多給了兩通根本不算重要的監聽電話通話時間資料」。

北院認為,柯建銘必須就構成教唆洩密的要件事實嚴格舉證,必須達到毫無合理可疑的證明程度,不論馬英九的身分多特殊、案件多敏感,都應嚴守刑事證據法的基本證據法則。

至於加重誹謗部分,法官認為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誹謗應出於「真實惡意原則」,但馬英九事後召開記者會發表相關言論時,是與公共利益有關、出於善意,在主觀上並無誹謗故意,也是可受公評的適當評論。

綜合上述,北院認為柯建銘並為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馬英九觸犯教唆洩密、加重誹謗罪行屬實,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因此判馬無罪。10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