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完成立法 4大爭議全數表決過關

TVBS民調:半數民眾 認同優先處理不當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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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5日院會處理黨產條例,針對黨產爭議已從委員會爭論到院會,25日的院會二、三讀逐條表決的過程中,朝野立委也是激烈攻防。針對黨產條例的4大爭議「法案名稱、主管機關、起算時程及委員遴選辦法」,民進黨藉由國會多數的優勢,透過表決直接闖關成功,並在院會處理完二讀法案後,直接進入三讀程序,完成立法。

有關黨產條例的4項主要爭議中,第一項為法案名稱。國民黨團認為稱為「不當」黨產處理,具有負面含義,希望刪出不當二字,僅列《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但是表決未過,最後院會表決,以70票同意、33票反對、3票棄權,通過民進黨團提出的法案名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並且定調將「附隨組織」的規範,正式納進法案名稱中。

第二項爭議為執掌的主管機關。國民黨團認為若是委員會設置在行政院轄下,違反「行政、立法權」分立之原則,恐有違憲之虞,盼能將委員會設置在監察院之下處理。不過,時代力量黨團認為,委員會設置在行政院下,若是處分即為「行政處分」,若不服,便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平反;若設置在監察院下,未來若是針對處分不服,要提出司法救濟,後續處理將會很複雜。最後民進黨以72票對31票表決通過,主管機關確定設置在行政院轄下。

第三項爭議為法案的起算時程。草案第5條中,有關追查政黨及附隨組織黨產年限規範中,民進黨主張自民國34(西元1945)年8月15日開始算起,但國民黨認為民國34年後,根本是為國民黨量身打造的法案,針對性過高,希望將起始日修訂為民國85年5月1日。不過最後表決結果,還是通過民進黨的修正動議提案,以72比31票通過,維持「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算之規定。

第四項爭議則為委員成員遴選。國民黨認為黨產處理委員,應該比照公視董事之遴選辦法,由立法院組成審查委員進行表決,超過3/4人數同意才能通過,讓委員會經過立法院的公平監督;此外,委員會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會總額1/4,均為無給職。不過最後表決結果,民進黨團挾著多數優勢以贊成68人、反對30人、棄權3人表決通過,未來委員11人至13人,任期4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委,一人為副主委。

黨產條例25日在院會審查,民進黨利用國會多數的優勢,在法案二讀後,遂直接將法案推進三讀。未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所有非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競選經費之捐贈、孳息以外之財產,都推定為不當黨產,自公告日起禁止處分,不當黨產都需予返還,無法返還者則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