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國小女童 體育老師判刑

(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9日電)花蓮某國小黃姓體育老師被控多次利用上課的機會,撫摸班上女童胸部,一審判10年2月。花蓮高分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

黃男被控自民國96年起,在花蓮某國小擔任體育老師和母語老師期間,總計14次在上課時,在司令台上要求一名班上女童坐在他的大腿,並從女童背後環抱撫摸胸部。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承審法官以一罪一罰判處黃姓男子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黃姓男子不服判決上訴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在審理時,經傳喚證人逐一調查許男被控的14次猥褻行為,卻發現其中13次出現證人記不起來的罪證不足狀況,最後釐清只有1次罪證確鑿。

花蓮高分院審理終結後,撤銷13次罪證不足的有罪判決,並改判無罪,但對於罪證確鑿的1次犯行,則是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年6月。10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