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虐童 幼照法三讀提高教保機構虐待超收罰則

立法院會31日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圖擷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31日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圖擷自國會頻道)


為落實兒虐零容忍,立法院會今天(31日)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參酌教師法,明定教保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身心暴力等不當行為,並調高裁罰額度為60萬元以下,強化幼兒保護。#記者劉玉秋的報導

近年來爆發多起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情事,為健全教保服務體系及保障幼兒安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參酌教師法,修正相關人員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的規範,以及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規定。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如果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霸凌情節重大,罰鍰自新台幣50萬元以下,提高為60萬元以下,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這次修法明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若知悉教保機構如有違反規定,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相關單位接獲通報之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啟動調查,且調查須有書面通知行為人及幼兒法定代理人知悉。同時,調查的委員會必須納入主管機關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家長團體等各方代表,讓虐童機制得以妥適處理。范雲說:『(原音)要保障孩子的權益第一個要讓所有的老師得到保護,也要讓所有管理特別是虐童機制處理要得到完整的設計,才能杜絕虐童,我們希望每一個孩子都快快樂樂的健康長大。』

這次修法也列舉許多裁罰態樣,包括幼兒園如果超收幼兒人數逾15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生師比不符、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可處負責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而為了達到防止違法效果,這次修法也調高罰鍰額度,並將現行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的規定,修正為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之外,得依情節輕重處以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等處分。

此外,為配合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政策,這次修法也擴大幼兒園辦理主體包含有限合夥組織、商業及醫院,增列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軍警校院、公司組織的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得設立非營利幼兒園。其中,公部門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所使用公有的不動產,原則採無償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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