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內容指出,林朝鑫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考量林朝鑫無前科之素行,於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雖有和解意願,但因和解條件無法達成共識,遭判處林朝鑫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即5萬元,可上訴。 同為新潮流的前立委段宜康過去就曾說明,其實利錦祥和林朝鑫所說的中鋼公司董事長、聯鋼公司董事長根本素昧平生,當然也沒有介紹廠商給中鋼和子公司的事情,「新潮流雖然很好罵;但亂編故事來罵,就要有付出代價的準備」。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