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慈善團體、基金會等非以營利為目的所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其創立目的通常具有公益性,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15日表示,所得稅法針對這類組織訂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簡稱免稅標準),給與特定的免納所得稅優惠;其中,免稅標準對於年度支出比率規定,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因此,財團法人在計算支出比率時,應洞悉申報書所應填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