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強制企業分配盈餘加薪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5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 天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工廠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明定公司章程應明定以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 率,增加員工酬勞,但有虧損時應先彌補。 公司法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 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 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 的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的一定比率 ,增加員工酬勞外,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工廠法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 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 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如果上市櫃公司 違反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1040325